家居设计工作室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呼和浩特市第十八批13件群众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

发布时间:2024-08-09 15:12:5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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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6日至4月21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督察组”)交办我市举报案件27批共353件(来电199件、电信154件)。

  4月12日,中央督察组交办我市举报案件第18批13件(来电9件、电信4件),按照中央督察组工作要求,全市已对第18批13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截止到目前,已办结9件,阶段性办结1件,未办结3件,问责1人。

  截至4月21日,全市已对第1-18批共227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90件、阶段性办结87件、未办结50件,责令整改24家,立案处罚 9家,罚款金额42.7258万元,立案侦查2宗,问责2个单位、13人,立案审查调查11人(其中行政留置1人)、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11人。

  1.呼和浩特市土默特 左旗沙尔沁镇老龙不 浪村村委会破坏开垦 大约 200 亩集体林地 (村南侧),改种植农 作物、建设养殖场。 2.该村附近的龙腾养 殖富民公司养猪厂,出 现死猪的时候,就将尸 体扔厂区内和附近的 农田中。由于近期环保 督察,该公司开始将尸 体埋在了公司厂区挖 的大坑里面。

  1.呼和浩特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老龙不浪村村委会破坏开垦大约 200 亩集体林地(村南侧),改种植农 作物、建设养殖场问题基本属实。举报反映的改种植农作物、建设养殖场实为呼和浩特市龙腾富民农业 观光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的沙尔沁镇老龙不浪村扶贫暨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经实地调查,该项目用绿网 片围合面积实际为 59.25 亩(周长约 945 米),用于发展种养殖业,不是投诉人举报的 200 亩,围合区 域以外 140.75 亩土地未利用、无变化,不存在破环林地问题。 围合区域根据“2019 年森林资源一张图”,其中 51.75 亩为林地(为无立木林地),其余 7.5 亩为非 林地。2021 年春在围合区域的 20 亩土地(林地)上栽植雪菊、玫瑰等观赏植物,未进行开垦种植,不 存在毁林行为,没有林木采伐行为,2021 年秋季土地已恢复原状。 2021 年 10 月,龙腾公司在围合区域内新建猪舍、看护房等建筑,占林地 1.5975 亩,存在未经林业主 管部门审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土默特左旗林草局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种植农作物土地未毁坏林 地、未改变林地用途,因此未进行处罚。2022 年 1 月 11 日,土默特左旗林草局下达《林业行政处罚决 定书》(呼土林罚决字〔2022〕1 号),对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进行了以下处罚:一是责令限期于 2022 年 7 月 6 日前恢复原状;二是处罚款 10640 元。该公司已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缴纳罚款。 2.该村附近的龙腾养殖富民公司养猪厂,出现死猪的时候,将尸体扔厂区内和附近的农田中,由于近期 环保督察,该公司开始将尸体掩埋在厂区挖的大坑里面问题基本属实。2021 年 10 月底该公司新建猪舍 投入使用,11 月 2 日出现病死情况,截止 11 月 6 日共死亡 45 头。出现死亡生猪情况后,该公司未上 报相关部门进行指导处理,直接将死亡生猪深埋于厂区内。2021 年 11 月至今,该公司未再进行生猪养 殖。在养殖场附近农田未发现生猪尸体。期间,沙尔沁镇畜牧兽医站在开展养殖场日常巡查监管工作中 未发现异常情况。

  1.龙腾公司已将围合区绿网片拆除。 2.龙腾公司尽快办理林地占用组件报批手续, 如 2022 年 7 月 4 日前未完成占用林地审批, 2022 年 7 月 20 日前由沙尔沁镇人民政府对违 法占地部分建筑依法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3.2022 年 4 月 12 日,掩埋的死猪已由土左旗 农业执法工作人员全程监督下全部交由赛罕 区盛宇病畜隔离处理厂进行处理。2022 年 4 月 13 日,第三方检测公司已对掩埋现场周边 水体和土壤进行检测采样,预计 4 月 23 日可 出具检测报告。如出现污染周边土壤、地下水 情况,立即制定恢复治理方案,由专家评审通 过后开展恢复治理工作。 4.2022 年 4 月 15 日,土默特左旗农业执法大 队对龙腾公司擅自掩埋死猪问题启动行政处 罚程序,案件正在办理中。

  2022 年 4 月 14 日,沙尔 沁镇党委对 擅自掩埋死 猪事件负有 直接责任的 老龙不浪村 党 支 部 书 记、村委会 主任刘某某 给予党内警 告处分。

  2021 年,呼和浩特市 赛罕区金桥滨河湾小 区 17 号别墅居民将公 共绿地及公共水池圈 回自家占为己有,在圈 地过程中将 25 棵 15 年 以上直径超过一米的 树木砍伐。

  1.2021 年,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滨河湾小区 17 号别墅居民将公共绿地及公共水池圈回自己家占为己 有问题属实。经核查,2021 年,金桥滨河湾小区 17 号别墅用绿植及塑料网格违规围占小区公共绿地及 公共水池,共计 380 平方米,在圈占部分用 1 米高的灌木进行封闭。 2.在圈地过程中将 25 棵 15 年以上直径超过一米的树木砍伐部分属实。现场有 3 处直径在 20cm 以下的 陈旧树桩痕迹,曾有树木被砍伐。

  1.4 月 12 日,昭乌达南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 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 二条第九款规定,责令 17 号别墅业主在 3 日 内拆除塑料围栏,退出占用的公共绿地及公共 水池,目前塑料围栏已拆除。 2.昭乌达南路办事处责成小区物业加强管理, 严禁业主私自占用公共绿地和设施的行为。 3.针对砍伐树木的行为,昭乌达南路街道综合 行政执法局正在进行调查。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 县大红城乡三道营后 营子村村民毁坏 300 亩集体林地,后将林地 出售他人开垦耕种。

  1.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大红城乡三道营后营子村村民毁坏 300 亩集体林地问题部分属实。该信访问题 涉及地块位于三道营后营子村东“大东坪”,经比对 2009 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剔除 2018 年县人 民法院以国土二调数据为依据判决承包经营者郑某某毁坏林地 32.2 亩、其他草地 1.5 亩,“大东坪” 地块中还涉及造林地 45.9 亩,国土二调数据为旱地。走访村民及村委会证明,该地块在上世纪大集体 生产队以来就是耕地,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已承包到户,1998 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仍按耕地划分到户, 一直耕种至 2013 年流转于郑某某种植经营至今。目前,国土三调已划为耕地,由于当时技术落后,在 编制 2009 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时,将村民耕地错划为林地。 2.后将林地出售他人的问题基本属实。2013 年,三道营后营子村 57 户村民将该块 491.04 亩土地(包 括耕地、林地及其他土地)流转给郑某某经营,双方于 3 月 17 日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流转期限 15 年 (2013 年到 2027 年)。 3.他人开垦种地的问题属实。郑某某流转承包该块土地后,在该区域内耕种,经营中毁坏林地,2018 年,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法院,法院依据国土二调认定郑某某毁坏林地 33.7 亩(包括其他草地 1.5 亩),对郑某某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5000 元。2019 年, 郑某某按照国土二调认定毁坏林地位置面积恢复了植被。

  1.和林县人民政府于 4 月 16 日作出裁定,将 三道营后营子村在2009年林保划为 45.9亩的 造林地裁定为耕地。 2.和林县林草局将健全完善林地管理长效机 制,对恢复植被情况加强监管。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 县王某某在巧什营镇 闫城营村 22 亩集体耕 地上建房堆沙,导致村 民无法耕种。

  1.王某某集体耕地上建房属实。① 2010 年 4 月 26 日,和林格尔县泰和兴奶农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刘 某某)与闫城营村委会(负责人赵某)签订协议,承包闫城营村集体土地 150 亩(含举报人称 22 亩集 体耕地),用于奶牛养殖,当时建有建筑面积 302.31 平方米,为泰和兴奶农专业合作社养殖场(承包 方刘某某)所建的附属用房。经自然资源局核实,国土第二次调查(2009 年),该宗地为旱地;2013 年 22.67 亩设施农用地,127.33 亩旱地;国土第三次调查(2020 年),122.75 亩水浇地、22 亩工业用 地、1.59 亩其他草地、3.66 亩旱地。② 2012 年,和林格尔县泰和兴养牛专业合作社申请办理设施用 地,设施用地申请经闫城营村委会、巧什营乡政府、县农牧业局同意办理,和巧什营国土资源所(未占 用基本农田)建议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2012 年 12 月 1 日,该合作社填报了设施农用地建设审批备案 表,巧什营乡政府、县农牧业局均同意,但未获得县自然资源局和县人民政府正式审批。③ 2019 年 10 月 17 日,刘某某在承包协议到期前主动与闫城营村委会解除承包合同(地上建筑也交回村委会);11 月 4 日,巧什营镇闫城营村委会与内蒙古路桥集团(现场负责人张某某)签订《拌合站场地租赁合同》, 租金支付给村集体账户,12 月 12 日办理了临时用地使用证,使用期限到 2021 年 11 月 5 日。④2019 年 12 月 12 日,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下发《关于张某某(刘某某)占用和林格尔县巧什营镇闫城营村集 体土地的毁坏程度的认定结论通知》(呼自然资办发〔2019〕169 号)“当事人在和林格尔县巧什营镇 闫城营村占用耕地,面积 22.935 亩,其中房屋建筑占地面积 0.44 亩,已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 在其占用耕地内还有养殖圈舍、堆砂和搅拌设施,建议尽快拆除圈舍,清除堆砂和搅拌设施,恢复种植 条件。”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根据认定结论,严重破坏耕地 0.44 亩,不需要移交移送。⑥针对当事人占用 22.935 亩耕地问题家居设计工作室,其中 造成耕地破坏的 0.44 亩房屋建筑用于养殖,当时未做处罚;村委会将剩余 22.495 土地租给内蒙古路桥 集团,2019 年 12 月 12 日内蒙古路桥集团办理了《临时用地许可证》(和国土临用 2019 年字 021 号), 期限至 2021 年 11 月 5 日,到期后内蒙古路桥集团正在按照复垦方案复垦,4 月 19 日已完成土地复垦。 2.堆沙情况基本属实。2019 年 11 月 4 日,巧什营镇闫城营村委会与内蒙古路桥集团(现场负责人张某 某)签订《拌合站场地租赁合同》,路桥集团支付租金给村集体账户,12 月 12 日办理了临时用地使用 证(使用期限到 2021 年 11 月 5 日)。经核实,内蒙古路桥集团租赁该村土地建设运营拌合站期间在该 地块临时堆砂(办理了临时用地使用证),2021 年路桥公司自行拆除搅拌站,清理了堆砂并平整场地

  1.针对耕地被破坏的问题,根据《内蒙古自治 区自然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进一 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 字〔2020〕577 号)要求“设施农业用地不再 使用的,经营者要在 1 年内恢复原土地用途。 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督促按期 复垦到位,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 门负责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由乡镇政府负责 复垦,所需费用由经营者承担”。由巧什营镇 督促督促内蒙古路桥集团与和林格尔县泰和 兴奶农专业合作社制定复垦方案并进行土地 复垦。自然资源局会同农牧局验收。5 月 31 日前完成土地复垦。 2.针对房屋拆除问题,巧什营镇综合行政执法 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农牧局等执法部门依法 依规已于 4 月 16 日对该宗地及其地上建筑物 进行了拆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 县公镇丹岱村金 盛商砼站,占用了举报 人村的耕地,建设沙 场,废水废料全部堆放 在举报人村的耕地上, 垃圾和灰渣填埋在河 道内用土掩埋。该商砼 站无任何手续,造成严 重污染。

  1.金盛搅拌站无任何手续不属实。呼和浩特市金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4 年建设投运,生产至 2021 年底,目前因疫情停产。项目主要从事商品混凝土加工,产品包括 C15、C20、C25、C30、C35、C40、C45、 C50 强度的商品混凝土。项目建设 2 条预拌混凝土生产线 套混凝土搅拌设备。生产规 模为年产 20 万方预拌混凝土。具备《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设工 程检测试验机构资质证书》。该公司商品砼搅拌站建设项目先后取得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呼 和浩特市金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年产 20 万 m³商品砼搅拌站建设项目的批复》(和发改字〔2011〕173 号)、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年产 20 万 m³商品砼搅拌站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内林资 许准〔2012〕197 号)、原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金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搅 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呼环政批字〔2012〕174 号)、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计划 发展局《关于金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批复》(和盛计字〔2012〕30 号)、和林格尔县水务局《关于同意 呼市金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用水申请的函》、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管委会《关于同意建设商砼站 的函》(和盛管字〔2013〕39 号)、和林格尔县建设规划局《关于金盛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的选址 意见》(和建规字〔2013〕137 号)、内蒙古盛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金盛混凝土有限责任 公司排污协议、和林格尔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金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变更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和环批字〔2018〕37 号)和《关于呼和浩特市金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金盛搅拌站金盛搅拌站占用村里耕地建砂场,废水废料全部堆放在耕地上部分属实。经县自然资源局、 云谷街道办事处筹备组查阅档案资料和实地核查,金盛搅拌站洗沙场于 2019 年 5 月建成,2020 年 10 月拆除。该洗沙场占地属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农业产业发展局于 2010 年 8 月已征收的原丹岱村集 体土地,权属为国有建设用地,非举报人村耕地,废水废料也未堆放在举报人村的耕地上。该地块于 2019 年 7 月 11 日办理临时用地许可证(和国土资临字 2019 年字 006 号),期限至 2020 年 8 月 4 日。 2021 年 1 月 21 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为建设用地,面积 54295.95 平方米。2021 年 3 月 25 日,因其未供即用,涉嫌非法占用 16983 平方米土地,自然资源局对该公司违法占地行为下达《行政处 罚决定书》([2021]2-001),处以 84915 元罚款。2021 年 7 月 19 日,呼和浩特市金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 司与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CR202132),面积 54295.95 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权证(蒙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 号)。 3.金盛搅拌站垃圾和灰渣填埋在河道内用土掩埋属实。搅拌站对面丹岱河保尔此老河道里有灰渣和建筑 垃圾,均为多年积存垃圾。由于常年雨水冲刷等原因,部分垃圾有土覆盖,无法证实为金盛搅拌站倾倒。 4.商砼站污染严重问题部分属实。在废水治理上,项目建有 2 个商砼车清洗废水循环沉淀池,2 个清水 池,洗车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搅拌楼冲洗水由罐车拉至清洗废水循环池沉淀,循环使用;办公楼生 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不定期由罐车运往内蒙古盛乐环保科技有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洗车水沉淀池采 用混凝土防渗结构。在废气治理方面,原料运输、储存、输送水泥、粉煤灰、矿粉原料输送为密封罐车, 原料堆场设置为全封闭骨料库,输送皮带置于全封闭彩钢罩中。8 个物料筒仓分别已安装 8 个除尘器,由 除尘器收集下来的粉尘返回各自封闭的筒仓和混凝土搅拌机内进行重复利用。搅拌楼为封闭式除尘,搅 拌机上部安装有布袋除尘器。在固废治理方面,除尘器下灰返回到生产系统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由垃圾 收集桶暂存,环卫部门清运;循环池中沉淀物定期捞出后堆放,定期拉运内蒙古锦隆建设工程有公司用 于公路水稳拌合料综合利用。由于日常厂区和道路清理不及时,易产生扬尘污染。

  1.2022 年 4 月 13 日,盛乐北街河长办对金盛 搅拌站对面丹岱河保尔此老河道内存在垃圾 进行了清理,下一步将加大河道巡河检查力 度,坚决杜绝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情况发生。 2.和林县生态环境分局将进一步加强日常监 管,要求金盛搅拌站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落 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在生产期间,每日 2 次对厂区和道路进行清扫保洁和洒水。 3.和林县将进一步加大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的 监管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乱占耕地、违法占地 等行为。

  1.黑水河呼和浩特市 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 袄太村段,水质差,臭 味严重。 2.袄太村村里村外都 堆放有大量的生活垃 圾,多年未清理。

  1.小黑河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袄太村段,水质差,臭味严重问题部分属实。2022 年 4 月 12 日,经毕克齐镇实地走访调査。小黑河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袄太村段位于袄太村村南,兴道 渠上游段,该河道总长度 11.2km,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ⅴ类标准。经实地 踏勘,河道水流通畅,现场未闻到臭味。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土默特左旗分局在 2022 年 4 月 12 日已 委托内蒙古绿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毕克齐镇袄太村南的兴道渠水质进行采样,共检测 24 项,PH 值、 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六价铬、 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五日生化需氧量。 2.袄太村村里村外都堆放有大量的生活垃圾,多年未清理问题部分属实。袄太村村北两侧、村西巷路口 存在日常村民倾倒的生活垃圾堆放情况,约 2-3 方。目前,村内已设置 2 个 8m³的垃圾箱,分别在村北 西侧、村西巷,村外西侧建有一个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均由村内保洁员定期清理垃圾,并集中清到村 外垃圾转运站,且地面有近期清理过的痕迹,未发现多年未清理生活垃圾的情况。

  1.毕克齐镇与土默特左旗水务局将全面加强 该段渠道巡查,实时观察河道水体变化情况, 加强渠道沿线管理,确保河道安全畅通。 2.土左旗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内蒙古绿洁环境 检测有限公司对兴道渠袄太村段上、中、下游 进行水质监测,除总氮外,其余二十三项指标 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ⅴ类标准限值(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地表水环 境质量评价办法》,总氮不参与评价),达到 小黑河功能区要求。 3.毕克齐镇袄太村全面清理村内村外的生活 垃圾(积存垃圾、死角垃圾),实行垃圾密闭 化管理,建立村收集、运送的垃圾管理系统, 有效降低暴露垃圾的污染。截止 4 月 13 日, 村内村外发现的 2-3m³生活垃圾已清理完,运 至村外垃圾转运站。 4.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按照河长制管理要求, 严格河道巡查管理。

  1.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西岸国际小区 A5、A9、 A13、B6 号楼门前的大 坑内被西菜园社区的 施工人员倾倒生活垃 圾和建筑垃圾,并盖土 掩埋。 2.该小区污水井内都 是石头砂子,堵塞污水 管道。

  1.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西岸国际小区 A5、A9、A13、B6 号楼门前的大坑内被西菜园社区的施工人员倾倒生 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并盖土掩埋的问题部分属实。西岸国际小区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西菜园办事处以 东,2012 年陆续交工入住、建成面积 33.5 万平方米。投诉所述的大坑为遗留建筑基坑(经纬度: 40.786244°N,111.638828°E),该基坑为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群众环境信访第十批 (D2NM2 编号案件)重复举报内容“小区东南角有巨坑”,该案件已于 2022 年 4 月 8 日完成 整改,基坑已回填平整完毕,回填的土方来源为该基坑当时的开槽土,基坑平整后的场地已苫盖绿网并 做了绿化;同时,已将小区内约 80 方生活垃圾清运至嘉盛垃圾焚烧厂。不存在投诉所述“倾倒生活垃 圾和建筑垃圾,并盖土掩埋”情况。 2.该小区污水井内都是石头砂子,堵塞污水管道情况属实。经核查,4 月 6 日,因车辆机械回填基坑时, 有 6 个污水井漏进石头和渣土发生堵塞。

  针对“污水井内都是石头砂子,堵塞污水管道” 问题,小区物业已于 2022 年 4 月 6 日清理疏 通完毕。下一步,小区物业将加大日常生活垃 圾清理清运频次,做到日产日清。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 县大红城乡大红城村 村边的耕地上,堆放着 很多牛粪,随着气温升 高,牛粪发酵臭气熏 天。

  该案件反映情况属实。大红城村村民云某某由于春耕备耕需要,在自家承包的 100 余亩耕地里堆放约 200 方待还田的牛粪,未及时进行耕翻,由于气温升高导致臭味散发。

  1.大红城乡综合行政执法局督促大红城村村 民云某某将堆放在耕地里的牛粪尽快还田耕 翻。 2.下一步,大红城乡将加大对粪污还田监管力 度,减少此类问题发生。

  2017 年,呼和浩特市 赛罕区大和百汇之星 开发商,私自挖掘教育 用地搞商业开发,形成 大坑至今未填埋,且一 期项目侵占 3 亩教育 用地,二期项目也占用 教育用地。

  1.大和百汇之星小区开发商,未经审批,侵占教育用地问题属实。“大和百汇之星”项目位于南二环以 南、双树西巷以东、内蒙古档案馆以西、内蒙古红十字会以北。2011 年 2 月 28 日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 储备拍卖中心与赛罕区人民政府及内蒙古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方共同签署《赛罕区巧报镇后巧报 村土地整理项目实施协议》,2012 年该地块拆迁完毕。依据呼和浩特市规划局文件(呼规批条初审字 〔2013〕5 号)该地块规划用途为商业和小学。2013 年为解决回迁户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其 中 23 亩教育用地调整为住宅用地,用于建设回迁房(《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协调解决部 分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2013〕51 号),后因建设方资金原因,建设进度缓慢。2017 年 4 月,由于 回迁等问题,项目交由新法人重新组建的内蒙古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建设,项目分二期实 施:一期建成 3 栋住宅,已交付村民使用,住宅楼楼座涉及占用城市规划教育用地 1180 平方米,举报 所称一期项目侵占 3 亩教育用地部分属实;二期地块城市规划条件为教育用地。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于 2018 年对内蒙古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建设项目做出行政处罚决 定(﹝2018﹞4-126 号),处罚内容:1.责令内蒙古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 33580.8 平方米土地(50.3715 亩);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 10 元罚款,合计 335805 元。罚款已缴纳完毕。 该地块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为国有建设用地(内政土发﹝2019﹞508 号), 项目占地总面积 50.3715 亩,批准前地类为集体建设用地,其中,街巷用地 0.3195 亩、城镇住宅用地 5.7210 亩、农村宅基地 44.3310 亩。 2.大坑至今未填埋情况属实。经查大坑为 2017 年建设方在建设二期工程开挖的基坑,基坑面积 19.4888 亩(建设用地),由于二期地块城市规划条件仍为教育用地,导致基坑一直闲置至今。建设基坑(面积 19.4888 亩)行政处罚已包含在编号为﹝2018﹞4-126 号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用地面积中。

  1.赛罕区政府责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资 促进中心)申请调整该地块规划用途,由教育 用地调整为住宅用地,经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对接,地块调整难度极大。赛罕区政府按照教 育用地的规划用途进行储备。 2.对基坑进行绿网苫盖,周围建设围挡。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 县大红城乡向阳沟村 北门公路两侧,垃圾成 堆,异味难闻。

  大红城乡大红城村北门至向阳沟村公路两侧附近存在周边村民偷倒的生活垃圾、秸秆等混合垃圾堆放问 题,由于近日气温升高,散发异味。

  根据存在问题,大红城乡人民政府立即责成大 红城村委会和向阳沟村委会对存在的混合垃 圾进行集中清理整治,调动一台装载机和一辆 小型翻斗车,共清运两车约 12 吨,目前已清 理完毕。同时大红城乡人民政府责成综合行政 执法局对该区域沿线及村内环境卫生每周至 少排查 1 次,发现垃圾及时清理,确保环境干 净整洁。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 桥世纪新街紫金花园 综合楼附近的密福楼 老菜馆,排烟烟囱噪声 大,影响居民生活。

  密福楼老菜馆位于青河路与世纪西街交汇处东南角,店门朝北,饭馆南侧与紫荆花园小区内相邻的别墅 隔一条小区内硬化道路,为独立商业楼。排烟烟囱在该饭店南侧外墙通往三楼楼顶,安装油烟净化设备, 未加装隔音降噪设备,存在噪音扰民的情况。

  2022 年 4 月 17,密福楼老菜馆对烟道加装了 隔音棉,对排烟口加装了隔音罩,安装完毕后 由昭乌达南路街道办事处委托第三方环境检 测公司进行噪声检测,2022 年 4 月 19 日,监 测报告结果显示符合排放标准。

  有人在呼和浩特市土 默特左旗察素齐镇苏 尼班大队退耕还林的 禁牧区内放牧,破坏林 地。

  1.破坏林地的问题属实。察素齐镇宿尼板村(行政村)位于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内,辖 12 个自然村,2002 年为响应国家退耕还林政策,该村村民自愿退耕还林,共涉及 10 个自然村 168 户村民,退耕还林面积 共 2628.8 亩,退耕户负责退耕还林后林地的后期管理工作,目前林木保存率约 10%。 2.有人在苏尼班大队退耕还林的禁牧区内放牧的问题部分属实,宿尼板村行政村辖区内目前村内有 48 户养羊户,存在季节性偷牧行为,存在破坏林地情况。

  1.由察素齐镇组织退耕户,对退耕还林林地在 雨季进行补播补种,旗林草局负责技术指导和 检查验收,计划于 2022 年 7 月 31 日完成。 2.印发《土左旗关于做好全旗各级林长、副林 长巡林和禁牧工作的令》,加大查处力度,对 发现的违规放牧行为及时制止。 3.察素齐镇政府在沿山各村设卡严守,及时制 止羊群进入保护区。 4.按照《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 法》、《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及所 属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的批复》、《内蒙古 自治区大青山自然保护区条例》文件要求,大 青山保护区内各管理站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 保护区内禁牧工作责任主体。土左旗将配合大 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各管理站加大保护区 禁牧工作力度,加强禁牧宣传,严禁进入保护 区内放牧。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 旗把什乡把什村李某 某在自家耕地挖沙卖 石,毁坏耕地约 6 亩。

  2022 年 4 月 12 日,经旗自然资源局、察素齐镇、公安局现场调查,被举报人李某某并非把什村村民, 而是万家沟村村民,该人于 2013 年至 2015 年期间在万家沟村 18.28 亩耕地中挖沙卖石,2016 年 7 月向 土左旗公安局投案自首,2017 年 7 月被旗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 1 年并处罚款三 万元。 调查组相关工作人员在实地走访过程中,与现任村书记、村民等进行了调查了解,把什村共有耕地 5070 亩,向蒙草公司和高速公路绿化流转村内土地4200亩,现在村民耕地剩余870亩用于种植农作物。自1997 年 1 月份至今,从未发现把什村内有李姓村民或外村李姓人员,在自家耕地或村内其他土地进行挖沙卖 石等情况。在村委会及村民的日常监管中把什村的耕地从未有过挖沙卖石等现象,在日常生活中也未发 现村内土地有挖沙取土情况。通过比对 09-20 年遥感卫星影像,也未发现把什村集体土地被本村村民或 外村村民损坏耕地挖砂取土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察素齐镇人民政府、旗自然资源局将加强执法 巡查力度,加大对非法采砂行为的严厉打击力 度,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00001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线网上举报:emsp;网站技术维护传真电线接诉即办(投诉热线

  3月26日至4月21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督察组”)交办我市举报案件27批共353件(来电199件、电信154件)。

  4月12日,中央督察组交办我市举报案件第18批13件(来电9件、电信4件),按照中央督察组工作要求,全市已对第18批13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截止到目前,已办结9件,阶段性办结1件,未办结3件,问责1人。

  截至4月21日,全市已对第1-18批共227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90件、阶段性办结87件、未办结50件,责令整改24家,立案处罚 9家,罚款金额42.7258万元,立案侦查2宗,问责2个单位、13人,立案审查调查11人(其中行政留置1人)、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11人。

  1.呼和浩特市土默特 左旗沙尔沁镇老龙不 浪村村委会破坏开垦 大约 200 亩集体林地 (村南侧),改种植农 作物、建设养殖场。 2.该村附近的龙腾养 殖富民公司养猪厂,出 现死猪的时候,就将尸 体扔厂区内和附近的 农田中。由于近期环保 督察,该公司开始将尸 体埋在了公司厂区挖 的大坑里面。

  1.呼和浩特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老龙不浪村村委会破坏开垦大约 200 亩集体林地(村南侧),改种植农 作物、建设养殖场问题基本属实。举报反映的改种植农作物、建设养殖场实为呼和浩特市龙腾富民农业 观光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的沙尔沁镇老龙不浪村扶贫暨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经实地调查,该项目用绿网 片围合面积实际为 59.25 亩(周长约 945 米),用于发展种养殖业,不是投诉人举报的 200 亩,围合区 域以外 140.75 亩土地未利用、无变化,不存在破环林地问题。 围合区域根据“2019 年森林资源一张图”,其中 51.75 亩为林地(为无立木林地),其余 7.5 亩为非 林地。2021 年春在围合区域的 20 亩土地(林地)上栽植雪菊、玫瑰等观赏植物,未进行开垦种植,不 存在毁林行为,没有林木采伐行为,2021 年秋季土地已恢复原状。 2021 年 10 月,龙腾公司在围合区域内新建猪舍、看护房等建筑,占林地 1.5975 亩,存在未经林业主 管部门审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土默特左旗林草局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种植农作物土地未毁坏林 地、未改变林地用途,因此未进行处罚。2022 年 1 月 11 日,土默特左旗林草局下达《林业行政处罚决 定书》(呼土林罚决字〔2022〕1 号),对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进行了以下处罚:一是责令限期于 2022 年 7 月 6 日前恢复原状;二是处罚款 10640 元。该公司已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缴纳罚款。 2.该村附近的龙腾养殖富民公司养猪厂,出现死猪的时候,将尸体扔厂区内和附近的农田中,由于近期 环保督察,该公司开始将尸体掩埋在厂区挖的大坑里面问题基本属实。2021 年 10 月底该公司新建猪舍 投入使用,11 月 2 日出现病死情况,截止 11 月 6 日共死亡 45 头。出现死亡生猪情况后,该公司未上 报相关部门进行指导处理,直接将死亡生猪深埋于厂区内。2021 年 11 月至今,该公司未再进行生猪养 殖。在养殖场附近农田未发现生猪尸体。期间,沙尔沁镇畜牧兽医站在开展养殖场日常巡查监管工作中 未发现异常情况。

  1.龙腾公司已将围合区绿网片拆除。 2.龙腾公司尽快办理林地占用组件报批手续, 如 2022 年 7 月 4 日前未完成占用林地审批, 2022 年 7 月 20 日前由沙尔沁镇人民政府对违 法占地部分建筑依法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3.2022 年 4 月 12 日,掩埋的死猪已由土左旗 农业执法工作人员全程监督下全部交由赛罕 区盛宇病畜隔离处理厂进行处理。2022 年 4 月 13 日,第三方检测公司已对掩埋现场周边 水体和土壤进行检测采样,预计 4 月 23 日可 出具检测报告。如出现污染周边土壤、地下水 情况,立即制定恢复治理方案,由专家评审通 过后开展恢复治理工作。 4.2022 年 4 月 15 日,土默特左旗农业执法大 队对龙腾公司擅自掩埋死猪问题启动行政处 罚程序,案件正在办理中。

  2022 年 4 月 14 日,沙尔 沁镇党委对 擅自掩埋死 猪事件负有 直接责任的 老龙不浪村 党 支 部 书 记、村委会 主任刘某某 给予党内警 告处分。

  2021 年,呼和浩特市 赛罕区金桥滨河湾小 区 17 号别墅居民将公 共绿地及公共水池圈 回自家占为己有,在圈 地过程中将 25 棵 15 年 以上直径超过一米的 树木砍伐。

  1.2021 年,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滨河湾小区 17 号别墅居民将公共绿地及公共水池圈回自己家占为己 有问题属实。经核查,2021 年,金桥滨河湾小区 17 号别墅用绿植及塑料网格违规围占小区公共绿地及 公共水池,共计 380 平方米,在圈占部分用 1 米高的灌木进行封闭。 2.在圈地过程中将 25 棵 15 年以上直径超过一米的树木砍伐部分属实。现场有 3 处直径在 20cm 以下的 陈旧树桩痕迹,曾有树木被砍伐。

  1.4 月 12 日,昭乌达南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 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 二条第九款规定,责令 17 号别墅业主在 3 日 内拆除塑料围栏,退出占用的公共绿地及公共 水池,目前塑料围栏已拆除。 2.昭乌达南路办事处责成小区物业加强管理, 严禁业主私自占用公共绿地和设施的行为。 3.针对砍伐树木的行为,昭乌达南路街道综合 行政执法局正在进行调查。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 县大红城乡三道营后 营子村村民毁坏 300 亩集体林地,后将林地 出售他人开垦耕种。

  1.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大红城乡三道营后营子村村民毁坏 300 亩集体林地问题部分属实。该信访问题 涉及地块位于三道营后营子村东“大东坪”,经比对 2009 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剔除 2018 年县人 民法院以国土二调数据为依据判决承包经营者郑某某毁坏林地 32.2 亩、其他草地 1.5 亩,“大东坪” 地块中还涉及造林地 45.9 亩,国土二调数据为旱地。走访村民及村委会证明,该地块在上世纪大集体 生产队以来就是耕地,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已承包到户,1998 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仍按耕地划分到户, 一直耕种至 2013 年流转于郑某某种植经营至今。目前,国土三调已划为耕地,由于当时技术落后,在 编制 2009 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时,将村民耕地错划为林地。 2.后将林地出售他人的问题基本属实。2013 年,三道营后营子村 57 户村民将该块 491.04 亩土地(包 括耕地、林地及其他土地)流转给郑某某经营,双方于 3 月 17 日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流转期限 15 年 (2013 年到 2027 年)。 3.他人开垦种地的问题属实。郑某某流转承包该块土地后,在该区域内耕种,经营中毁坏林地,2018 年,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法院,法院依据国土二调认定郑某某毁坏林地 33.7 亩(包括其他草地 1.5 亩),对郑某某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5000 元。2019 年, 郑某某按照国土二调认定毁坏林地位置面积恢复了植被。

  1.和林县人民政府于 4 月 16 日作出裁定,将 三道营后营子村在2009年林保划为 45.9亩的 造林地裁定为耕地。 2.和林县林草局将健全完善林地管理长效机 制,对恢复植被情况加强监管。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 县王某某在巧什营镇 闫城营村 22 亩集体耕 地上建房堆沙,导致村 民无法耕种。

  1.王某某集体耕地上建房属实。① 2010 年 4 月 26 日,和林格尔县泰和兴奶农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刘 某某)与闫城营村委会(负责人赵某)签订协议,承包闫城营村集体土地 150 亩(含举报人称 22 亩集 体耕地),用于奶牛养殖,当时建有建筑面积 302.31 平方米,为泰和兴奶农专业合作社养殖场(承包 方刘某某)所建的附属用房。经自然资源局核实,国土第二次调查(2009 年),该宗地为旱地;2013 年 22.67 亩设施农用地,127.33 亩旱地;国土第三次调查(2020 年),122.75 亩水浇地、22 亩工业用 地、1.59 亩其他草地、3.66 亩旱地。② 2012 年,和林格尔县泰和兴养牛专业合作社申请办理设施用 地,设施用地申请经闫城营村委会、巧什营乡政府、县农牧业局同意办理,和巧什营国土资源所(未占 用基本农田)建议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2012 年 12 月 1 日,该合作社填报了设施农用地建设审批备案 表,巧什营乡政府、县农牧业局均同意,但未获得县自然资源局和县人民政府正式审批。③ 2019 年 10 月 17 日,刘某某在承包协议到期前主动与闫城营村委会解除承包合同(地上建筑也交回村委会);11 月 4 日,巧什营镇闫城营村委会与内蒙古路桥集团(现场负责人张某某)签订《拌合站场地租赁合同》, 租金支付给村集体账户,12 月 12 日办理了临时用地使用证,使用期限到 2021 年 11 月 5 日。④2019 年 12 月 12 日,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下发《关于张某某(刘某某)占用和林格尔县巧什营镇闫城营村集 体土地的毁坏程度的认定结论通知》(呼自然资办发〔2019〕169 号)“当事人在和林格尔县巧什营镇 闫城营村占用耕地,面积 22.935 亩,其中房屋建筑占地面积 0.44 亩,已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 在其占用耕地内还有养殖圈舍、堆砂和搅拌设施,建议尽快拆除圈舍,清除堆砂和搅拌设施,恢复种植 条件。”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根据认定结论,严重破坏耕地 0.44 亩,不需要移交移送。⑥针对当事人占用 22.935 亩耕地问题,其中 造成耕地破坏的 0.44 亩房屋建筑用于养殖,当时未做处罚;村委会将剩余 22.495 土地租给内蒙古路桥 集团,2019 年 12 月 12 日内蒙古路桥集团办理了《临时用地许可证》(和国土临用 2019 年字 021 号), 期限至 2021 年 11 月 5 日,到期后内蒙古路桥集团正在按照复垦方案复垦,4 月 19 日已完成土地复垦。 2.堆沙情况基本属实。2019 年 11 月 4 日,巧什营镇闫城营村委会与内蒙古路桥集团(现场负责人张某 某)签订《拌合站场地租赁合同》,路桥集团支付租金给村集体账户,12 月 12 日办理了临时用地使用 证(使用期限到 2021 年 11 月 5 日)。经核实,内蒙古路桥集团租赁该村土地建设运营拌合站期间在该 地块临时堆砂(办理了临时用地使用证),2021 年路桥公司自行拆除搅拌站,清理了堆砂并平整场地

  1.针对耕地被破坏的问题,根据《内蒙古自治 区自然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进一 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 字〔2020〕577 号)要求“设施农业用地不再 使用的,经营者要在 1 年内恢复原土地用途。 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督促按期 复垦到位,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 门负责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由乡镇政府负责 复垦,所需费用由经营者承担”。由巧什营镇 督促督促内蒙古路桥集团与和林格尔县泰和 兴奶农专业合作社制定复垦方案并进行土地 复垦家居设计工作室。自然资源局会同农牧局验收。5 月 31 日前完成土地复垦。 2.针对房屋拆除问题,巧什营镇综合行政执法 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农牧局等执法部门依法 依规已于 4 月 16 日对该宗地及其地上建筑物 进行了拆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 县公镇丹岱村金 盛商砼站,占用了举报 人村的耕地,建设沙 场,废水废料全部堆放 在举报人村的耕地上, 垃圾和灰渣填埋在河 道内用土掩埋。该商砼 站无任何手续,造成严 重污染。

  1.金盛搅拌站无任何手续不属实。呼和浩特市金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4 年建设投运,生产至 2021 年底,目前因疫情停产。项目主要从事商品混凝土加工,产品包括 C15、C20、C25、C30、C35、C40、C45、 C50 强度的商品混凝土。项目建设 2 条预拌混凝土生产线 套混凝土搅拌设备。生产规 模为年产 20 万方预拌混凝土。具备《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设工 程检测试验机构资质证书》。该公司商品砼搅拌站建设项目先后取得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呼 和浩特市金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年产 20 万 m³商品砼搅拌站建设项目的批复》(和发改字〔2011〕173 号)、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年产 20 万 m³商品砼搅拌站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内林资 许准〔2012〕197 号)、原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金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搅 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呼环政批字〔2012〕174 号)、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计划 发展局《关于金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批复》(和盛计字〔2012〕30 号)、和林格尔县水务局《关于同意 呼市金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用水申请的函》、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管委会《关于同意建设商砼站 的函》(和盛管字〔2013〕39 号)、和林格尔县建设规划局《关于金盛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的选址 意见》(和建规字〔2013〕137 号)、内蒙古盛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金盛混凝土有限责任 公司排污协议、和林格尔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金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变更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和环批字〔2018〕37 号)和《关于呼和浩特市金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金盛搅拌站金盛搅拌站占用村里耕地建砂场,废水废料全部堆放在耕地上部分属实。经县自然资源局、 云谷街道办事处筹备组查阅档案资料和实地核查,金盛搅拌站洗沙场于 2019 年 5 月建成,2020 年 10 月拆除。该洗沙场占地属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农业产业发展局于 2010 年 8 月已征收的原丹岱村集 体土地,权属为国有建设用地,非举报人村耕地,废水废料也未堆放在举报人村的耕地上。该地块于 2019 年 7 月 11 日办理临时用地许可证(和国土资临字 2019 年字 006 号),期限至 2020 年 8 月 4 日。 2021 年 1 月 21 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为建设用地,面积 54295.95 平方米。2021 年 3 月 25 日,因其未供即用,涉嫌非法占用 16983 平方米土地,自然资源局对该公司违法占地行为下达《行政处 罚决定书》([2021]2-001),处以 84915 元罚款。2021 年 7 月 19 日,呼和浩特市金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 司与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CR202132),面积 54295.95 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权证(蒙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 号)。 3.金盛搅拌站垃圾和灰渣填埋在河道内用土掩埋属实。搅拌站对面丹岱河保尔此老河道里有灰渣和建筑 垃圾,均为多年积存垃圾。由于常年雨水冲刷等原因,部分垃圾有土覆盖,无法证实为金盛搅拌站倾倒。 4.商砼站污染严重问题部分属实。在废水治理上,项目建有 2 个商砼车清洗废水循环沉淀池,2 个清水 池,洗车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搅拌楼冲洗水由罐车拉至清洗废水循环池沉淀,循环使用;办公楼生 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不定期由罐车运往内蒙古盛乐环保科技有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洗车水沉淀池采 用混凝土防渗结构。在废气治理方面,原料运输、储存、输送水泥、粉煤灰、矿粉原料输送为密封罐车, 原料堆场设置为全封闭骨料库,输送皮带置于全封闭彩钢罩中。8 个物料筒仓分别已安装 8 个除尘器,由 除尘器收集下来的粉尘返回各自封闭的筒仓和混凝土搅拌机内进行重复利用。搅拌楼为封闭式除尘,搅 拌机上部安装有布袋除尘器。在固废治理方面,除尘器下灰返回到生产系统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由垃圾 收集桶暂存,环卫部门清运;循环池中沉淀物定期捞出后堆放,定期拉运内蒙古锦隆建设工程有公司用 于公路水稳拌合料综合利用。由于日常厂区和道路清理不及时,易产生扬尘污染。

  1.2022 年 4 月 13 日,盛乐北街河长办对金盛 搅拌站对面丹岱河保尔此老河道内存在垃圾 进行了清理,下一步将加大河道巡河检查力 度,坚决杜绝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情况发生。 2.和林县生态环境分局将进一步加强日常监 管,要求金盛搅拌站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落 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在生产期间,每日 2 次对厂区和道路进行清扫保洁和洒水。 3.和林县将进一步加大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的 监管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乱占耕地、违法占地 等行为。

  1.黑水河呼和浩特市 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 袄太村段,水质差,臭 味严重。 2.袄太村村里村外都 堆放有大量的生活垃 圾,多年未清理。

  1.小黑河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袄太村段,水质差,臭味严重问题部分属实。2022 年 4 月 12 日,经毕克齐镇实地走访调査。小黑河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袄太村段位于袄太村村南,兴道 渠上游段,该河道总长度 11.2km,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ⅴ类标准。经实地 踏勘,河道水流通畅,现场未闻到臭味。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土默特左旗分局在 2022 年 4 月 12 日已 委托内蒙古绿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毕克齐镇袄太村南的兴道渠水质进行采样,共检测 24 项,PH 值、 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六价铬、 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五日生化需氧量。 2.袄太村村里村外都堆放有大量的生活垃圾,多年未清理问题部分属实。袄太村村北两侧、村西巷路口 存在日常村民倾倒的生活垃圾堆放情况,约 2-3 方。目前,村内已设置 2 个 8m³的垃圾箱,分别在村北 西侧、村西巷,村外西侧建有一个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均由村内保洁员定期清理垃圾,并集中清到村 外垃圾转运站,且地面有近期清理过的痕迹,未发现多年未清理生活垃圾的情况。

  1.毕克齐镇与土默特左旗水务局将全面加强 该段渠道巡查,实时观察河道水体变化情况, 加强渠道沿线管理,确保河道安全畅通。 2.土左旗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内蒙古绿洁环境 检测有限公司对兴道渠袄太村段上、中、下游 进行水质监测,除总氮外,其余二十三项指标 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ⅴ类标准限值(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地表水环 境质量评价办法》,总氮不参与评价),达到 小黑河功能区要求。 3.毕克齐镇袄太村全面清理村内村外的生活 垃圾(积存垃圾、死角垃圾),实行垃圾密闭 化管理,建立村收集、运送的垃圾管理系统, 有效降低暴露垃圾的污染。截止 4 月 13 日, 村内村外发现的 2-3m³生活垃圾已清理完,运 至村外垃圾转运站。 4.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按照河长制管理要求, 严格河道巡查管理。

  1.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西岸国际小区 A5、A9、 A13、B6 号楼门前的大 坑内被西菜园社区的 施工人员倾倒生活垃 圾和建筑垃圾,并盖土 掩埋。 2.该小区污水井内都 是石头砂子,堵塞污水 管道。

  1.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西岸国际小区 A5、A9、A13、B6 号楼门前的大坑内被西菜园社区的施工人员倾倒生 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并盖土掩埋的问题部分属实。西岸国际小区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西菜园办事处以 东,2012 年陆续交工入住、建成面积 33.5 万平方米。投诉所述的大坑为遗留建筑基坑(经纬度: 40.786244°N,111.638828°E),该基坑为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群众环境信访第十批 (D2NM2 编号案件)重复举报内容“小区东南角有巨坑”,该案件已于 2022 年 4 月 8 日完成 整改,基坑已回填平整完毕,回填的土方来源为该基坑当时的开槽土,基坑平整后的场地已苫盖绿网并 做了绿化;同时,已将小区内约 80 方生活垃圾清运至嘉盛垃圾焚烧厂。不存在投诉所述“倾倒生活垃 圾和建筑垃圾,并盖土掩埋”情况。 2.该小区污水井内都是石头砂子,堵塞污水管道情况属实。经核查,4 月 6 日,因车辆机械回填基坑时, 有 6 个污水井漏进石头和渣土发生堵塞。

  针对“污水井内都是石头砂子,堵塞污水管道” 问题,小区物业已于 2022 年 4 月 6 日清理疏 通完毕。下一步,小区物业将加大日常生活垃 圾清理清运频次,做到日产日清。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 县大红城乡大红城村 村边的耕地上,堆放着 很多牛粪,随着气温升 高,牛粪发酵臭气熏 天。

  该案件反映情况属实。大红城村村民云某某由于春耕备耕需要,在自家承包的 100 余亩耕地里堆放约 200 方待还田的牛粪,未及时进行耕翻,由于气温升高导致臭味散发。

  1.大红城乡综合行政执法局督促大红城村村 民云某某将堆放在耕地里的牛粪尽快还田耕 翻。 2.下一步,大红城乡将加大对粪污还田监管力 度,减少此类问题发生。

  2017 年,呼和浩特市 赛罕区大和百汇之星 开发商,私自挖掘教育 用地搞商业开发,形成 大坑至今未填埋,且一 期项目侵占 3 亩教育 用地,二期项目也占用 教育用地。

  1.大和百汇之星小区开发商,未经审批,侵占教育用地问题属实。“大和百汇之星”项目位于南二环以 南、双树西巷以东、内蒙古档案馆以西、内蒙古红十字会以北。2011 年 2 月 28 日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 储备拍卖中心与赛罕区人民政府及内蒙古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方共同签署《赛罕区巧报镇后巧报 村土地整理项目实施协议》,2012 年该地块拆迁完毕。依据呼和浩特市规划局文件(呼规批条初审字 〔2013〕5 号)该地块规划用途为商业和小学。2013 年为解决回迁户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其 中 23 亩教育用地调整为住宅用地,用于建设回迁房(《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协调解决部 分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2013〕51 号),后因建设方资金原因,建设进度缓慢。2017 年 4 月,由于 回迁等问题,项目交由新法人重新组建的内蒙古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建设,项目分二期实 施:一期建成 3 栋住宅,已交付村民使用,住宅楼楼座涉及占用城市规划教育用地 1180 平方米,举报 所称一期项目侵占 3 亩教育用地部分属实;二期地块城市规划条件为教育用地。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于 2018 年对内蒙古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建设项目做出行政处罚决 定(﹝2018﹞4-126 号),处罚内容:1.责令内蒙古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 33580.8 平方米土地(50.3715 亩);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 10 元罚款,合计 335805 元。罚款已缴纳完毕。 该地块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为国有建设用地(内政土发﹝2019﹞508 号), 项目占地总面积 50.3715 亩,批准前地类为集体建设用地,其中,街巷用地 0.3195 亩、城镇住宅用地 5.7210 亩、农村宅基地 44.3310 亩。 2.大坑至今未填埋情况属实。经查大坑为 2017 年建设方在建设二期工程开挖的基坑,基坑面积 19.4888 亩(建设用地),由于二期地块城市规划条件仍为教育用地,导致基坑一直闲置至今。建设基坑(面积 19.4888 亩)行政处罚已包含在编号为﹝2018﹞4-126 号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用地面积中。

  1.赛罕区政府责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资 促进中心)申请调整该地块规划用途,由教育 用地调整为住宅用地,经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对接,地块调整难度极大。赛罕区政府按照教 育用地的规划用途进行储备。 2.对基坑进行绿网苫盖,周围建设围挡。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 县大红城乡向阳沟村 北门公路两侧,垃圾成 堆,异味难闻。

  大红城乡大红城村北门至向阳沟村公路两侧附近存在周边村民偷倒的生活垃圾、秸秆等混合垃圾堆放问 题,由于近日气温升高,散发异味。

  根据存在问题,大红城乡人民政府立即责成大 红城村委会和向阳沟村委会对存在的混合垃 圾进行集中清理整治,调动一台装载机和一辆 小型翻斗车,共清运两车约 12 吨,目前已清 理完毕。同时大红城乡人民政府责成综合行政 执法局对该区域沿线及村内环境卫生每周至 少排查 1 次,发现垃圾及时清理,确保环境干 净整洁。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 桥世纪新街紫金花园 综合楼附近的密福楼 老菜馆,排烟烟囱噪声 大,影响居民生活。

  密福楼老菜馆位于青河路与世纪西街交汇处东南角,店门朝北,饭馆南侧与紫荆花园小区内相邻的别墅 隔一条小区内硬化道路,为独立商业楼。排烟烟囱在该饭店南侧外墙通往三楼楼顶,安装油烟净化设备, 未加装隔音降噪设备,存在噪音扰民的情况。

  2022 年 4 月 17,密福楼老菜馆对烟道加装了 隔音棉,对排烟口加装了隔音罩,安装完毕后 由昭乌达南路街道办事处委托第三方环境检 测公司进行噪声检测,2022 年 4 月 19 日,监 测报告结果显示符合排放标准。

  有人在呼和浩特市土 默特左旗察素齐镇苏 尼班大队退耕还林的 禁牧区内放牧,破坏林 地。

  1.破坏林地的问题属实。察素齐镇宿尼板村(行政村)位于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内,辖 12 个自然村,2002 年为响应国家退耕还林政策,该村村民自愿退耕还林,共涉及 10 个自然村 168 户村民,退耕还林面积 共 2628.8 亩,退耕户负责退耕还林后林地的后期管理工作,目前林木保存率约 10%。 2.有人在苏尼班大队退耕还林的禁牧区内放牧的问题部分属实,宿尼板村行政村辖区内目前村内有 48 户养羊户,存在季节性偷牧行为,存在破坏林地情况。

  1.由察素齐镇组织退耕户,对退耕还林林地在 雨季进行补播补种,旗林草局负责技术指导和 检查验收,计划于 2022 年 7 月 31 日完成。 2.印发《土左旗关于做好全旗各级林长、副林 长巡林和禁牧工作的令》,加大查处力度,对 发现的违规放牧行为及时制止。 3.察素齐镇政府在沿山各村设卡严守,及时制 止羊群进入保护区。 4.按照《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 法》、《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及所 属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的批复》、《内蒙古 自治区大青山自然保护区条例》文件要求,大 青山保护区内各管理站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 保护区内禁牧工作责任主体。土左旗将配合大 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各管理站加大保护区 禁牧工作力度,加强禁牧宣传,严禁进入保护 区内放牧。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 旗把什乡把什村李某 某在自家耕地挖沙卖 石,毁坏耕地约 6 亩。

  2022 年 4 月 12 日,经旗自然资源局、察素齐镇、公安局现场调查,被举报人李某某并非把什村村民, 而是万家沟村村民,该人于 2013 年至 2015 年期间在万家沟村 18.28 亩耕地中挖沙卖石,2016 年 7 月向 土左旗公安局投案自首,2017 年 7 月被旗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 1 年并处罚款三 万元。 调查组相关工作人员在实地走访过程中,与现任村书记、村民等进行了调查了解,把什村共有耕地 5070 亩,向蒙草公司和高速公路绿化流转村内土地4200亩,现在村民耕地剩余870亩用于种植农作物。自1997 年 1 月份至今,从未发现把什村内有李姓村民或外村李姓人员,在自家耕地或村内其他土地进行挖沙卖 石等情况。在村委会及村民的日常监管中把什村的耕地从未有过挖沙卖石等现象,在日常生活中也未发 现村内土地有挖沙取土情况。通过比对 09-20 年遥感卫星影像,也未发现把什村集体土地被本村村民或 外村村民损坏耕地挖砂取土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察素齐镇人民政府、旗自然资源局将加强执法 巡查力度,加大对非法采砂行为的严厉打击力 度,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家居设计工作室家居设计工作室家居设计工作室